• 大职院教[2014]3号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 日期 : 2014-06-26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增强就业竞争力和工作的适应性,保障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2.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管理
    1. 开设公共选修课应当遵循“丰富知识面,提高人文修养,强化通识能力培养”的原则开设。 
    2. 应建立统一规范的选修课课程库,将内容近似的课程整合为一门课程,在总体上稳定课程数量,追求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考核的规范性。
    3.开设类型 我校公共选修课开设的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人文社科类;
    (2)科学技术类;
    (3)艺术体育类;
    4.开设方式 我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主要有面授和网络课程两种方式。
    5.校内公共选修课课程库建设
    建立校内公共选修课课程库,申请新开公共选修课的教师须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附上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及教案,上交教师所在单位审核,各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将新开课程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加入校内公共选修课课程库作为公共选修课待选课程。
    学校现有已经开设的公共选修课需按要求重新申请开课。
    6.公共选修课的开课确认
    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校内公共选修课课程库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预开课程目录,各个教学单位与任课教师进行开课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反馈结果制定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待选目录。
    7.实行公共选修课淘汰制度,对选课率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给予大力支持,对选课率低,学生反映差的课程实行淘汰,并及时进行增补。
    8.开课要求
    (1)每个教学单位每学期须开出2-3门公共选修课;
    (2)公共选修课的内容难度应略低于同类专业课程,注意实用性、普及性;
    (3)每门课公共选修课为32课时,2学分。全日制在校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公共选修课学分后方可毕业。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4)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该课程的学科领域内有专门研究;
    (5)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注明选课限制专业及限制条件;
    (6)开设公共选修课将作为学校考核教师学术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管理
    1.选课要求
    如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设置了相关课程并且要求高于公共选修课程的,学生不应再选,即使选修后成绩合格,学校亦不予认可,不记入成绩表。
    不满足课程选修限制条件的,不得选修相应课程。
    2.选课程序
    (1)学生从进校的第2学期至第5学期,均可选修公共选修课程;
    (2)教务处在每学期的适当时间向全校公布下学期所开公共选修课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授课时间和授课地点。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公布。
    (3)选课分正常选课和补充选课两个阶段。
    l       正常选课  公共选修课待选目录公布后,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在网上选课,确定自己拟于下学期学习的课程。
    l       补充选课  补充选课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选课人数不足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将停开。已选报停开课程的学生可以在补充选课阶段选择其他公共选修课程。不得在任课教师处进行选修课程申报。
    (4)每学期第1周公布全校公共选修课选课情况及教学安排。
    (5)原则上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一门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不能重复选修。
    第四章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
    1.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
    2.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时间为每学期第2周至第17周。
    3.开课方式
    面授形式的公共选修课主要为综述类的章节课,一般按周课时排课,也可以根据课程的要求,以系列讲座的形式进行编排。
    4.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5.公共选修课开课后,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应由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其他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6.为鼓励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公选课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现有工作量计算基础上,另增加课程总课时的50%作为补贴(即:实际工作量=常规课堂教学工作量+总课时×50%),且公共选修课的工作量不计入教师工作量上限中。
    7.公共选修课的考核管理
    (1)原则上,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性质为考查。 
    (2)只有进入选课名单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课程的成绩考核,任课教师不得为未选课的学生评定成绩。 
    8.成绩管理 
    (1)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取得相应学分。
    (2)公共选修课没有补考,可以重修。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