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我校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五条规定“毕业时因学业成绩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年内允许再考一次,考试合格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依照学校往期惯例,结业学生换毕业证考试一般安排在次年4月份随同当年的毕业前补考一同进行。
现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1、应届结业学生的换毕业证考试改为当年8月份单独进行。
2、结业学生仅有一次换证考试机会,若考试仍不及格,不再安排其它考试。
3、本规定于2013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